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梅州市城乡
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以及2022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低保标准的调整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2022年我市执行全省四类地区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增幅分别不低于3.5和5%;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二、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标准差距。按照省的要求,由市级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
三、确保按时完成提标任务。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提高认识,协同配合,及时落实。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尽快完成当地的提标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按执行2022年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2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52号)要求,切实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针对特困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按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附件: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
2022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