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梅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
2024年8月8日
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是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原借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使用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金融类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转贷资金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设立规模1亿元的市级转贷资金,转贷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部分服务费、本金孳生的利息和其他资金来源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转贷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变更转贷资金规模;
(三)监督转贷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审议核准转贷资金的决算、撤销;
(五)审议转贷资金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转贷资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转贷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属单位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转贷资金具体业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筹集转贷资金本金,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市国资委负责依法依规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增资转贷资金本金。
(四)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转贷资金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抵(质)押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五)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督促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转贷资金沟通协调工作;
(二)确定和变更转贷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服务中心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和宣传推广工作;
(四)审核批准转贷资金业务申请;
(五)核准存放各合作金融机构额度。
第十条 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转贷资金相关业务流程;
(二)开设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三)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四)复核转贷资金业务;
(五)收取服务费,并对服务费进行专账核算;
(六)将转贷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
(七)组织政策宣讲、融资对接等推广活动;
(八)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将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每季度收支情况、每年度转贷资金专项审计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九)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企业使用的转贷资金;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加大转贷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负责受理企业提交的转贷资金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协助服务中心收取服务费;
(六)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转贷资金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初审。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转贷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完成对企业预发放贷款的审核批准流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复核。服务中心对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出具意见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划拨。申请企业支付服务费后,服务中心将转贷资金划入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由合作金融机构完成企业转贷手续。
第十七条 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将转贷资金按时足额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服务中心应当将转贷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时间。申请转贷资金时,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使用期限。单笔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期(7个自然日为一期)。
第二十一条 使用额度。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申请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到期贷款本金,同一企业每年(自然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笔,每笔转贷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费用标准。为确保转贷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须缴交服务费。服务费按使用转贷资金额度的1‰/期收取(使用时间不足一期的按一期收取)。
费用标准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转贷资金金额不足时,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的,按首次申请优先,先受理为原则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费管理制度,专账核算,规范运营费用列支。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而产生的服务费收入在扣除服务中心的运营正常支出费用(包括:税费和管理费用、宣传费用、人员工资等自筹部分)后,剩余服务费按转贷资金出资比例计提分配。
第二十五条 按年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转贷资金运作情况(含服务费收入及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费用在服务费收入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转贷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管理,封闭运作。
第二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需确保在转贷资金发放后,在约定时间内办完贷款放款手续,并保证及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须确保转贷资金规范运作以及资金安全,严禁利用转贷机制掩盖金融资产风险水平、延缓风险暴露。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转贷资金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合作金融机构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转贷资金足额归还的,应立即书面报告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应及时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立即暂停与该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并按实际情况采取法律追索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转贷资金使用申请,企业相关不良记录依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转贷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转贷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运行转贷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做好相关决算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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