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文件解读
《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1-13 14:59:14  浏览:-
字号: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上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易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正常运转。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学习借鉴兄弟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共九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四条)明确制定的依据,转贷资金的定义、资金用途,转贷资金适用对象和主要原则等方面。

  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五条)。明确转贷资金的规模(1亿元)及来源。

  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六至十条)。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转贷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属单位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转贷资金具体业务工作。并明确市财政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等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四章  合作金融机构(第十一条)。明确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二至十八条)。明确资金使用流程的申请、初审、复核、审批、划拨、收回、归档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资金使用要求(第十九至二十五条)。明确转贷资金申请时间、使用期限、使用额度和费用标准的内容。明确转贷资金金额不足时,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的,按首次申请优先,先受理为原则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费管理制度,专账核算,规范运营费用列支。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第二十六至三十条)。明确对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转贷资金运作安全。合作金融机构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转贷资金足额归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立即暂停与该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并按实际情况采取法律追索等处置措施。此外,明确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情形。

  第八章  其他(第三十一条)。明确联席会议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运行转贷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做好相关决算工作。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条)。主要明确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