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服务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助手关爱版 > 法规公文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 时间:2024-12-03 19:54:55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储备粮

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嘉泰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现将《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反映。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

  2024年11月5日


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不含食用植物油储备,下同)代储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储存、财务及信贷、轮换、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是指具备条件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代储单位)接受梅州市嘉泰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嘉泰公司)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承储市级储备粮的行为。

  第四条 代储的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市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和市嘉泰公司依照职责分工落实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各项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单位)监督辖区内代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市级储备粮代储合同做好代储工作,支持和协助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代储单位处理好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市嘉泰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代储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代储的日常管理制度,监督代储单位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代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八条 市嘉泰公司具体负责代储工作的组织实施,每月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报告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九条 代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有仓库完好且有效仓容与代储数量相匹配;

  (三)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三种交通条件其中一种,且与库区距离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四)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备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代储任务;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专职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且经过专业培训;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粮油储存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等;

  (八)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

  (九)具有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可以满足基础信息、出入库、仓储保管、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全链条业务数据在线监管,并可与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

  (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代储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市嘉泰公司提出招标选取代储单位的工作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批复市嘉泰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嘉泰公司根据招标结果提出代储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市嘉泰公司负责拟订代储合同文本,签订后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代储合同,原则上按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成品粮不超过3年确定代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一)市嘉泰公司负责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由市嘉泰公司购进储备粮;

  (二)委托代储单位完成粮食入库工作的,收储入库后,代储单位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的质量检验材料、数量证明材料、存放堆位图和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三)市嘉泰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代储单位入库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 代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和代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的代储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责,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应对代储的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实现与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降低市级储备粮等级、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应积极协助受市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做好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受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检验粮食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不得违规检验,不得伪造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及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 代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对代储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得造成代储市级储备粮出现重度不宜存、霉变等情况。市嘉泰公司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代储单位加强储存和轮换管理等日常工作,确保代储单位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代储单位每月向市嘉泰公司报送市级储备粮代储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市嘉泰公司汇总情况后报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八条 代储单位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等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代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嘉泰公司提出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处理。

  第十九条 代储单位发生可能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告,市嘉泰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代储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市嘉泰公司审核确认后,与代储单位重新签订代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

  代储单位控股权变更导致代储合同关系变化的,代储单位应同时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市嘉泰公司应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代储单位需要调整市级储备粮储存仓房的,应向市嘉泰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嘉泰公司商市农发行进行空仓确认并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代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储存仓房。

  第二十二条 代储单位应积极应用科学储粮技术,保障储备粮储存安全、品质优良,切实做到节粮减损。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代储单位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告。市嘉泰公司会同贷款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规定核销市级储备粮损失。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费用采取定额包干方式,轮换差价、损耗等由代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期限在招标和签订代储合同时确定。未经批准,代储单位不得调整轮换期限。

  第二十五条 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代储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在确保市级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要求,以及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市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和频率,但应确保每年至少有一个月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代储计划的100%。代储单位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嘉泰公司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市嘉泰公司汇总审核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五章  财务和信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储单位应开立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有关业务核算。专户资金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非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资金往来不得使用专户。

  第二十八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负责其承贷的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回收工作,监督市嘉泰公司将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货款(含溢价)及时归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利费补贴实行预拨、结算制度。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按全年应拨利费补贴总额的75%预拨,剩余25%于次年年度结算后拨付。

  入库粮食未经确认为市级储备粮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利费补贴。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监管、移库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代储合同期满后市嘉泰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取代储单位。市嘉泰公司对在库市级储备粮提出处理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批复市嘉泰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代储单位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代储合同的,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市嘉泰公司审核后做出处理:

  (一)不同意提前终止的,应书面答复代储单位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二)认为可以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在库市级储备粮处理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同意后实施;代储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的,代储费用按代储合同和相关规定计算。进行公开竞价销售的,自第一次竞价销售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完成竞价销售的,可视情况实施移库。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公开竞价销售的,竞价销售的全部款项汇入市嘉泰公司在市农发行开设的竞价交易账户。

  对退出代储的在库市级储备粮实行移库的,代储单位应配合市嘉泰公司做好实物、账务、财务等处理,不得阻挠移库。

  第三十五条 代储单位退出代储后,应继续履行在库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直至市级储备粮出库完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职责责成市嘉泰公司、代储单位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市嘉泰公司负责建立代储市级储备粮巡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储单位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市嘉泰公司和代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市嘉泰公司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经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移送转办或其他途径发现代储单位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市有关部门(单位)经核查后,对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嘉泰公司按照代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代储合同、追究代储单位违约责任,并对在库市级储备粮以及粮食销售货款、费用结算等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代储单位的违规违约行为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嘉泰公司应认真落实、及时跟进对代储单位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提请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或协调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代储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协助市或当地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的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代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嘉泰公司应报告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责令代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代储费用按代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付;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发现不再具备代储条件的,市嘉泰公司应终止代储合同,追究代储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一)未按要求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的;

  (二)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监管数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送粮食轮换出入库情况的;

  (六)在库市级储备粮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七)发生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市级储备粮较大损失的;

  (八)擅自变更或终止履行代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代储单位在市级储备粮代储中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嘉泰公司报请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市嘉泰公司同时应追究代储单位违约责任,视情况终止代储合同。

  第四十三条 因代储单位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损失,代储单位应在限期内按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标准补偿相应粮食。无法在限期内以相应粮食补偿的,代储单位还应按代储合同和相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损失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市嘉泰公司负责追收代储单位违约金、赔偿金,并将追收的资金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市农发行应加强代储单位专户资金的监管,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约金、赔偿金的追缴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代储单位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后进行财务结算时,代储单位相关资金应优先用于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扣缴。代储单位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从未拨付的代储费用中直接扣回。

  第四十六条 粮油质检机构不履行职责,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市有关部门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嘉泰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代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嘉泰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市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储备粮代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解读:《梅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