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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12-18 15:09:13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

  本规定所称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充电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统筹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发展改革、邮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识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经过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改装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加长鞍座及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采取措施推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十一条  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会展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设置有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场所的,应当在集中停放场所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音频解读:【音频解读】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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