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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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梅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自行车。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职责、质量和销售管理、规范使用行为、集中停放场所规划、集中停放充电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是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是改装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三是拆除、改装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是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五是加长鞍座及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六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二)集中停放场所方面
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会展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一是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二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三是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四是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五是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六是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七是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八是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九是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