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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7-29 16:03:1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各类公共资源。

  第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要求,主要采取竞争性方式对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资源配置方式创新推动实现公平配置基础上的效率提升,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依法依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配置,创新资源配置监管方式,实现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全流程动态监管。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分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财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市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对外发文,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并按有关规定报备。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指导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价值评估;负责收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六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负责监督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权限制定《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定价工作;负责政府公共机构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二)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充电桩建设场地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

  (三)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

  (四)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五)国有建筑物、公共机构屋顶等空间(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公开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以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根据公共资源类型、有偿使用方式和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坚持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受让方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满,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确定受让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方的重新确定原则上应当于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届满6个月前完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二十条  受让方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解读:《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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