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什么是“公共资源”和“有偿使用”?
公共资源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各类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如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将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单位或个人,并收取合理费用。
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
(二)政府管理或投资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充电桩建设场地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
(三)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
(四)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
(五)国有建筑物、公共机构屋顶等空间(含光伏资源)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的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一)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督促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二)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果资源不具备以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条件,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到期后如何处理?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期限根据公共资源类型、有偿使用方式和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期满前6个月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重新确定受让方。
五、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受让方利用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