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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2025年修订版)解读

来源: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6-18 16:39:44

政策原文:


《蕉岭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

(2025年修订版)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蕉岭县人民政府制定本会审制度。

  二、制度运用

  在用地报批阶段或在供地审批阶段,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在上报前经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本会审制度可视实际运用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等重大事项协调决策阶段。

  三、机制运作

  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四、修订内容

  根据新形势下用地政策要求,对原会审制度作了修改,包括扩展会审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同时符合精简会议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制度》第二条会审制度定义中增加“本会审制度可视实际运用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等重大事项协调决策阶段”的表述,并在第三(三)条“会审制度适用范围”中增加“收回收购”表述。增加理由:完善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决策程序。

  (二)在《制度》第三(二)条“会审制度适用范围—县级审批权限”中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的表述。增加理由:目前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为县级。

  (三)在《制度》第五条可采取书面会审方式进行会审的情形中增加了“公益性项目供地”情形。增加理由:提高公益性项目供地审批效率。

  (四)在《制度》第七条删除“会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的表述。删除理由:落实精简会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