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蕉各单位,蕉华园区综合部:
《蕉岭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2025年修订版)》业经2025年6月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科学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办法、《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1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会审制度。
第二条 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是指在用地报批阶段或在供地审批阶段,除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上报前经由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的一项工作制度。本会审制度可视实际运用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等重大事项协调决策阶段。
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负责同志、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县公路事务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会审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一)县本级范围内需依法报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镇分批次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二)县本级范围县级审批权限未利用地转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
(三)县本级范围国有建设用地(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置换、收回收购和国有农用地供应审批。
第四条 会审原则
(一)用地报批会审遵循原则包括:审议建设占用土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要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要合理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要落实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等。
(二)土地供应会审遵循原则包括:审议土地供应方案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审议划拨用地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要符合法规和国家用地政策;出让底价和设置竞买人条件的确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等。
第五条 用地报批可采用书面会审方式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书面征集各成员单位意见。
供地会审原则上采取会议会审方式进行,如遇紧急特殊情形或公益性项目供地,也可采取书面会审方式进行。
第六条 县本级范围内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会审前期准备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和依据县直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和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
第七条 县本级范围需召开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会议的,用地报批材料、土地供应方案等先经过县自然资源局局内会审和局党组会讨论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召开会审会议的意见,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会审会议。
县建设用地审批(审核)领导小组会审会议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主持,参加会审人员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会审项目,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审会议原则上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请假,获批准后改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会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自然资源局介绍提交会审的土地情况;
(二)与会成员审议会议提出的事项;
(三)与会成员填写《会审意见表》(需签字盖章)。
第九条 会审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依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审查,对拟会审的用地报批材料、土地供应方案或收回事项,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会审实行票决制。即实名制一人一票,并采取一票否决。如一位会审成员单位对某宗土地会审事项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必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则该宗土地会审事项不通过。
第十条 会审结果运用及后续处理:
(一)用地报批会审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会议纪要,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会审结果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供地方案通过会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会议纪要,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会审结果形成土地供应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纪要及资料归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