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水价构成,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制定了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及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等方案。现就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详见附件)
居民生活用水基价2.10元/ m³,第二级水价3.15元/ m³,第三级水价4.20元/ m³;居民生活用水的集体用户水价2.22元/ m³。非居民用水价格2.99元/ m³。特种用水价格4.50元/ m³。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按成本价1.846元/立方米计。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定原则和阶梯水量
1.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按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2.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体用户(含执行民用水价的优惠对象)按一、二、三级平均价格制定。
3.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户/月):第一级为25 m³以下(含25 m³),第二级为26-35 m³(含35 m³),第三级为36 m³以上。
4.阶梯水价的水量标准按家庭平均用水人口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6 m³。属于此类用水户,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居委(村委)会证明,到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三、简化用水价格分类
将现行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机关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5类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水价分类,用水分类依照(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规定执行。
四、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水优惠
梅州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给予免收5 m³水费的优惠措施。属于此类用户,凭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优惠手续。超过5 m³的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费(5 m³免费水量同样计入第一级用水基数)。
五、建立自来水销售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当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费发生变化时,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时启动同向联动调整机制。
启动条件。当梅州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费发生变化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费变化情况,对梅州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同向调整。
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梅江区、梅县区。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累进级数分为四级:第一级定额范围内按基准水价收费;第二级的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00%征收;第三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50%征收,第四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200%征收。
(三) 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收10%征收。
(四) 用水量分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定额水量;第二级水量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20%(含)的部分;第三级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的部分;第四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五)基数定额水量的核定、计收方式及收费的管理使用。基数定额水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梅州市水资源状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按规定核定;用水量以季度为周期抄表并结算水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七、执行时间
从2020年 月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5年。工业用水分两步调整,第一步调整从2020年 月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第二步调整从2021年 月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八、其他有关要求
调整自来水价格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供水质量和安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2日
(联系人:朱秋萍;联系电话:2243439)
附件
梅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 m³
说明:1.工业用水提价额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二步1年后执行)。
2.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3.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集体用户(含执行民用水价的优惠对象)按一、二、三级平均价格制定。
4.阶梯水价水量标准(每户每月):第一级为25 m³以下,第二级为26-35 m³,第三级为36 m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