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时间:4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00时至11:00时
来访单位: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来访嘉宾:梅州市国税局局长 梁培文;梅州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曾小斌
访谈主题:就有关我市国税的工作职能,负责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纳税人最关心的最新税收政策等方面工作与广大市民进行沟通、交流
参与方法:拨打24小时报料热线114、直接拨打本台热线电话2221678、发送短信到07532221678或关注“梅州电台新闻台”新浪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点击一级菜单“我要报料”留言。
(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个人的不动产通过法院拍卖,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请向地税部门咨询。 (二)如果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涉及的其他税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请向地税部门咨询。


关于残疾人的相关优惠政策问题,增值税方面: (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上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2)(3)(4)。


(一)从事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的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按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势必惠及更多的梅州中小企业。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