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镇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2018年兴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40元/人月”的规定,该家庭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经村委民主评议,公示后,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并发放退出告知书。期间刘某提出上诉,兴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工作人员及合水镇民政工作人员进户核实了解,家庭收入明显超过2018年兴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40元/人月的标准,已停发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