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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三十条
30条“禁令”为培训机构“立规矩”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2-06-28 09:46: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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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教育局发布《梅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三十条》(以下简称“《管理三十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资质、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培训收费等方面30项禁止事项,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设置了边界线,也为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监管划定了基准线。

  记者留意到,在办学资质方面,《管理三十条》明确,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开展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以家教、文化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在师资队伍和培训事宜方面,《管理三十条》提出,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供场地;严禁招聘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给学生布置作业;严禁超长时间培训行为,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线下培训每课时不超过45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严禁违反培训时间规定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严禁线上培训机构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在培训收费与广告管理方面,《管理三十条》明确,严禁长跨度预收费行为,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累计收费不得超过60个课时;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推销业务;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严禁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海报、宣传栏等信息。

  此外,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如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管理三十条》的内容,可通过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753-2180897或邮箱mzjyjg@163.com进行举报。(记者吴海清 通讯员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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