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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内不能养鸡鸭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9-07-26 15:59: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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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环保局:根据《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市民向住建部门(原城市综合管理局合并到住建局)进行咨询反映;或向当地政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