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根据相关规定,2017年4月1日起,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你家企业招收10名工人,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如果已享受3年免征期,则需要缴交保障金。如未享受满3年,则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如还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咨询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