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
2、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缴费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到户籍地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可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10元-300元,共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 |
1档 |
2档 |
3档 |
4档 |
5档 |
6档 |
7档 |
8档 |
9档 |
10档 |
缴费金额 |
10元 |
20元 |
30元 |
40元 |
50元 |
80元 |
100元 |
150元 |
200元 |
300元 |
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10元。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4、申领待遇
第一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需提供材料:①社保卡(或身份证和邮政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存折或缴费凭证】
第二步:审核。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街道申领资料后,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领资料上送至当地社保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并告之原因。
第三步:支付。申领批准的次月起始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温馨提示:1、申领待遇手续需在每月20日办理。2、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当地社保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5、待遇结构及水平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00元,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并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参保人死亡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300元。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6、个人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7、关系终止
因重复参保、出境定居、缴费期间死亡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可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1、重复缴费。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或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需提供材料:①社保卡(身份证和邮政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②重复缴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因出国(境)定居。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或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需提供材料:①社保卡(身份证和邮政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②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1份
3、缴费期间死亡。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或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需提供材料:①社保卡(身份证和邮政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参保缴费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办理。需提供材料:①社保卡(身份证和邮政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参保缴费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④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按现行标准缴费至达到6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测算表(单位:元)
缴费档次 |
缴费标准和金额 |
到达领取养老待遇年龄(60周岁) |
|||||||
月缴费额 |
年缴费额 |
缴满15年 |
每月养老金 |
||||||
合计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
小计 |
中央 |
省 |
市、县 |
||||||
一档 |
10 |
120 |
1800 |
112.95 |
100 |
35 |
32.5 |
32.5 |
12.95 |
二档 |
20 |
240 |
3600 |
125.9 |
100 |
35 |
32.5 |
32.5 |
25.9 |
三档 |
30 |
360 |
5400 |
138.85 |
100 |
35 |
32.5 |
32.5 |
38.85 |
四档 |
40 |
480 |
7200 |
151.8 |
100 |
35 |
32.5 |
32.5 |
51.8 |
五档 |
50 |
600 |
9000 |
164.75 |
100 |
35 |
32.5 |
32.5 |
64.75 |
六档 |
80 |
960 |
14400 |
203.6 |
100 |
35 |
32.5 |
32.5 |
103.6 |
七档 |
100 |
1200 |
18000 |
229.5 |
100 |
35 |
32.5 |
32.5 |
129.5 |
八档 |
150 |
1800 |
27000 |
294.24 |
100 |
35 |
32.5 |
32.5 |
194.24 |
九档 |
200 |
2400 |
36000 |
358.99 |
100 |
35 |
32.5 |
32.5 |
258.99 |
十档 |
300 |
3600 |
54000 |
488.49 |
100 |
35 |
32.5 |
32.5 |
388.49 |
说明:1、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补贴,按现行政策进行测算;2、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人15年的缴费金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出(未含个人账户利息、财政缴费补贴等金额);3、基础养老金未测算加发金额(参保缴费15年以上,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4、领取养老待遇金额仅供参考。
9、缴费
1、新开户缴费和补缴的,需提供社保卡、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或当地社保局办了参保登记、开具《缴费通知单》,后带齐相应的材料到居住地附近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费,银行网点出具缴费专用凭证。
2、以前有缴费,现要续缴的就直接到邮政储蓄银行缴费(不涉及补缴)
如:如现在9月份(2014年9月达到60周岁)申请城乡居民养老办理退休待遇,先补缴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应缴未缴(30个月),缴费档次按当年六个档次(10-80元)补缴,2014年1月至9月按当年政策缴费
自由选择补缴:剩下的部分(180-30-9=141个月)可以一次性补缴,补缴按以前的六个档次选择缴费(缴满15年,次月享受待遇),如果剩余不选择补缴,那么可以按年、季度,月份缴费至65周岁,剩余一次性缴费
10、已经到退休年龄并且之前也没有买过社保的,可以买的养老保险是否只有城乡养老一种?
答:是。
11、城乡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换成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答:根据粤社保函【2014】117号文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链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2、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转换如何办理
答:根据粤社保函【2014】117号文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办理程序: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链接的书面申请;2、待遇领取地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3、参保人员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链接的参保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13、关于为重症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答:根据梅市残联【2016】4号文,规定粤府【2015】121文件精神为指导,
缴费时间: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体梅州市户籍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条件:重度残疾人是指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级、二级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是指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智力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缴费标准: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执行。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即每人每月10元)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缴费办法:各县(市、区)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照(梅市府【2014】14号)文件精神规定,每年9月份为其缴交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纠正待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年满60周岁时才为其一次性缴交养老保险费后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规范做法。
计算办法:对已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每月10元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其城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要求提高缴费档次的,所增金额由其本人承担。
14、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
答:根据上级的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2016年9月起纳入全省大集中系统管理,养老待遇从今年9月起委托省社保局统一授权省邮政储蓄银行发放,领取待遇人员原银行存折户名、开户银行和账号保持不变,待遇发放时间调整为每月15日发放(全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