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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者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来源:本站  时间:2011-05-24 10:39: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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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妥善解决离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从今日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经人社部门核定后,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在次月申领基本养老金。(优生)
   符合条件人员持有效证件申办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只要具有本市户籍,同时符合1978年6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离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驻梅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均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该负责人提醒,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这一《通知》。不过,现为本市户籍、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也可参照本《通知》,到现户籍所在地办理。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的相关证件和个人档案资料经人社部门核定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该负责人说,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到最后离开单位时原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含中断缴费)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个人档案以及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一次性缴费费用全由个人承担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由本人选择,不足15年的应继续缴费至满15年。1994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利息办法按照我市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即〔743×20%+利息〕×缴费年限);1994年1月1日(含本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度为3030元)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缴清费用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并从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此外,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