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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7-18 17:16: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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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办理登记。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到参保地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携带资料: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②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和社会保障卡;③本人2寸近照1张;)。

第二步:申领待遇。失业人员携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参保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登记和申领。(需携带资料: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有关材料;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社会保障卡(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③本人人事档案;④《就业失业登记证》;⑤停保资料(原单位报地税局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待遇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七个工作日呢,失业职工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受理回执》,确认失业待遇,取回《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四步:资格验证、待遇支付。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应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指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和签到手续。

温馨提示:1、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办理资格验证的不予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资格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须到领取地人社部门指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以上的再就业培训。3、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须按规定每月10日至16日(节假日不上班),有本人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办理领资格验证和签到手续。逾期不验证者,按规定作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处理,不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办理验证手续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为领取的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须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天日内,持亲属本人身份证、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死者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手续。待遇于审核完毕的次月划入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