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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假期天数的规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16-10-21 09:27: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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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梅市府办【2015】20号文规定,(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