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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03 17:44: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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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我县提出振兴山区教育发展战略以来,围绕做强公办学校,做精民办学校工作思路,引进了一批民办学校,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优质发展,落实土地使用、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效推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五华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我县民办教育项目贷款贴息、在建民办教育项目补贴资金,主要来源有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县本级财政教育资金和其他收入。第二部分支持范围及对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五华县内教育发展规划民办教育发展区域中,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引导性优质民办教育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民办教育举办者或民办学校。第三部分申报和审批,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四部分拨付及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相应的发文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第五部分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