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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6-15 16:05: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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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近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政府规章《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相关背景

  2010年5月,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得益于独特的历史、地理和人文环境,梅州大地孕育了为数众多且独具客家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梅州客家文化历史文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办法》通过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管理职责以及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规定,可以提高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效。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立法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定范围,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要求。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

  (一)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职责。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相关工作要求,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职责。

  (二)规定了代表性项目的相关认定程序。

  一是第六条对代表性项目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对项目建议、项目申请、项目推荐的相关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第十条明确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相关要求,规定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四是第十一条规定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对专家评审的具体流程和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五是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针对代表性项目公示和代表性名录公布进行了相应规定;六是第十四条规定了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程序要求。

  (三)规范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

  一是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并对保护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明确;二是第十六条针对保护单位的认定程序提出了相应要求;三是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针对保护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处理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四是第十九条对保护单位调整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

  一是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对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二是第二十一条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提出了相应要求;三是第二十二条对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传承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四是第二十三条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一是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对相关传承创新行为予以鼓励支持;二是第二十五条对相关保护规划的制定要求和执行主体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责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