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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18 15:38: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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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明确了我市低效产业用地的认定、盘活、再利用等方式。

  一、制订背景

  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提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2019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源资规字〔2019〕6号),提出多种方式盘活利用低效产业用地,推动产业升级和土地高效利用。

  为着力破解我市工业产业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率低、投资强度小、产出率低、土地节约集约水平相对较低等突出问题,有效盘活低效产业建设用地,着重对城镇低效产业用地进行改造和开发,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

  (三)《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

  (四)《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五)《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源资规字〔2019〕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低效产业用地的界定

  明确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开发建设但利用现状仍有提升空间的工业(含仓储,下同)等产业用地,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根据产业用地的建设情况、投产情况、产出效益、是否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明确了列为低效产业用地的七大情形。

  (二)低效产业用地的盘活

  采用多渠道、多路径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实施意见》主要明确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企业单位收购整合再改造利用、政府主导盘活利用三种盘活利用低效产业用地的途径。按照核查认定、制订方案、实施盘活、核准验收四个程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

  (三)低效产业用地盘活的支持和激励机制

  《实施意见》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再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七类支持和激励措施,以鼓励更好更快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工作。主要是明确了各种形式低效产业用地盘活再利用的政策支持,并可按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的延长或续期,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产业用地,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四)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的约束和惩戒

  《实施意见》对低效产业用地再利用工作不配合、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约束和惩戒,还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众媒体上对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低效利用行为依法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