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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15 08:47: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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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一条 积极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构建更加开放的协同创新体系,本政策提出4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一条,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合作,既要“引进来”,也要“走出去”,支持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支持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埔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二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一条,提出对落户我县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的第二条,提出强化与港澳科研合作,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实际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结合《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梅市科〔2018〕69号)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提出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高水平创新平台和载体的科研项目。每年扶持发展新支柱产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立项不超过2个,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通过组织专家组评审等程序并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立项支持。

  第三条 强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本政策提出3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条,支持各县(市、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新增提出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成功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县财政给予200万元配套奖补。二是支持涉农企业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备案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条,结合我市目前农村科技特派员短缺,未能满足乡村产业技术对接需求的实际,提出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强化结果导向,完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实施高企认奖补政策。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六条,结合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标实际,按《中共大埔县委、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建成省级认定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认定实验室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象为本年度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针对企业在上一年度为完成科技项目所需新增的商业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助。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利息支出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该企业已获省、市贷款贴息支持的,应扣除上级补助的资金。

  第五条 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成果推广应用和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采用比照奖补的形式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本政策提出3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六条,重点聚焦中小企业群体,提出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已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曾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二是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税收反哺”,降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本负担,防水养鱼、涵养税源,培育新动能。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六条,结合《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梅市府办〔2016〕20号)第十三条,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第六条 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落实我县人才引进奖励政策,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三条,结合《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梅市发〔2017〕5号)第九至十二条,本政策提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行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按规定给予资助。

  第七条 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近年来,随着国家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相继出台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向高校、科研机构下放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的“三权”改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所有权改革是对现有的赋予单位“三权”政策的有益补充,本政策提出3个政策点:

  一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二条,提出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应制定完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横向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方式,并将自主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的依据。横向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二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适用横向项目管理的项目范围。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于管理类项目,适用横向项目管理方式,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依靠技术优势服务企业、产业保驾护航。三是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七条,进一步赋予单位对成果权属约定的自主权,单位作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将所有权授予科研人员,激发人员转化积极性。明确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大专院校、科研院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成果权属直接赋予给科技人员所有。对于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可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使用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自主使用。

  第八条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科研伦理是科学研究不容触碰和挑战的底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伦理建设面临更多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规范科研行为,着力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挑战,依据粤府〔2019〕1号文第十一条,提出落实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完善法规制度和伦理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立项前试行科研伦理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