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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8-19 10:08: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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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广东省公安厅于2019年10月制定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反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根据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局参照省公安厅的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线索,不断形成深厚的反走私治理氛围。

  二、制定的依据

  (一)《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二)《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三)《广东省缉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94号);

  (四)《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反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奖励对象、奖励原则和条件、奖励范围、奖励标准、附则等共有五条。

  (一)奖励对象。对奖励对象(即举报人)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目的是防止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列举了4项举报奖励原则和3项举报奖励条件。奖励原则要求实名举报,对同一线索多人举报、多地举报等问题进行了限制,对申领时间进行了明确。

  (三)奖励范围。共6款,举报范围涵盖了涉成品油走私的犯罪嫌疑人、船舶、车辆、油库(罐)、“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以及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和其它重要线索。该范围从走私成品油的源头入境-运输-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了全覆盖。

  (四)奖励标准。共6款,因成品油属于涉税商品,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海关缉私部门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10%以内给予奖励。因此,该条中首先就明确了“按该案查获成品油变价收入的10%以内给予奖励”外,再分别按6种情况进行追加奖励,保证了该《办法》既不与有关上位法规相矛盾,又充分体现了我市公安机关坚决打击成品油走私的意志和决心。按照《广东省缉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94号)第七条之规定,本办法奖励资金将从省下拨的缉私补助专项资金中支付。

  (五)附则。对保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