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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31 10:36: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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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鉴于大埔县人民政府2016年转发的《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且个别条款与有关法规及最新的住房保障改革精神不够一致,需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修订。据此,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粤财办〔2017〕22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梅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梅市府办〔2019〕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了修订,形成此《补贴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我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

  二、关于租赁补贴标准

  《补贴办法》第六条,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大埔县城镇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

  相关规定中的“租金标准”在《补贴办法》印发实施后,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大埔县城镇租赁住房市场进行评估,得出均价作为计算租赁补贴的依据。在《补贴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原则上开展一次评估。如出现物价波动较大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对大埔县城镇租赁住房市场补贴标准进行二次评估。

  三、有关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