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梅州政策
《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01 16:46:55  浏览:-
字号:

查看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殊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加大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力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第二十条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特殊医疗救助定义。明确对患有重特大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患有重特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的困难群众获得进一步救助。

(二)特殊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在保险年度内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在5万元以上困难群众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困难群众。

(三)特殊医疗救助标准。明确困难群众在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自费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自费部分10%、20%、30%的比例给予特殊医疗救助,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经县慢性病防治院送药服用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每人每月30元定额救助,县慢性病防治院按季度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拨款。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医疗费用,按每人每月300元定额给予特殊医疗救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向医疗保障救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四)特殊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特殊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为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款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以及县财政在公共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资金。明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特殊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安排城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