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梅州政策
《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9-16 09:46:33  浏览:-
字号:

查看原文: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我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是参照2005年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有些县(市、区)受当地财政限制,甚至采用更低的标准。由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偏低,严重影响了社会律师办理法援案件的积极性。特别是2018年5月全市刑事辩护实现全覆盖以来,通知类刑事辩护案件大幅度上升,在职在岗的公职律师的数量远远不足以应对如此大量的案件任务,案件指派难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2020年5月18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以及各构成要素费用测算的具体办法和可供参考的弹性取值范围,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台《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

  《梅州市司法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司办〔2020〕48号)(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

  《办法》第二条至第六条,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法律援助补贴定义、补贴范围和补贴构成。

  《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结案归档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补贴的义务和推行差别补贴的权利。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公职身份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发放补贴。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立动态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主要特点

  1.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定义。《办法》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2.补贴构成中增加基本劳务费用。《办法》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增加了基本劳务费用作为补贴的构成部分。

  3.明确了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规定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按照实际产生的直接费用报销,交通费和伙食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四、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