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梅州政策
《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0-20 17:00:30  浏览:-
字号:

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动《实施细则》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亲自授旗致训词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陈敏书记、张爱军市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市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政策,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为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世界客都、长寿梅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2.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4.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20〕38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219号令《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6.《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

  7.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

  8.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

  三、保障对象范围

  我市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等方面,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享受适当优惠政策。

  四、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3条,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期间(春节等)和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时,应当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纳入年度慰问计划,做好统筹安排。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参照当地现役军人奖励标准执行。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九条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由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第十三条明确了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各级税务部门予以保障税收减免政策。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十条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报考消防员招录享受优先政策;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或其他优先优惠待遇。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具体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权分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