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原梅州市农业局等十六部门转发了《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农字[2014]38号),为我市前一阶段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9年9月,中央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比,我市原有示范社建设标准存在评定口径窄,一些评定标准、评定方式与国家和省新要求不相衔接的问题,亟需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重点是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标准及程序,确保评定监测全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民合作社典型选树、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标和依据、市级示范社涵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标准”。共六条,分别规定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一票否决条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门标准、政策倾斜对象、防止多头申报要求等问题。
第三章“评定”。共四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申报和评定程序,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等问题。
第四章“监测”。共三条,分别规定动态监测制度、日常监督、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等问题。
第五章“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相关制定补充标准、基层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实施周期等问题。
三、坚持对标对表,总体制度框架与国家、省级规定做到“一个步调”
本《办法》在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的工作方式、基本标准上与粤农农规〔2020〕2号文件总体保持一致,确保市级示范社与省级示范社制度设计有机衔接,为市级示范社规范提升提供畅顺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