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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1-28 16:17: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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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县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印发的文件精神梅县区制定了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我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落实国家和省现有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为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客都明珠”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2.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

  4.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20〕38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219号令《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6.《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12〕535号);

  7.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军分区政治部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梅市府〔2015〕2号);

  8.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

  9.《梅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102号)。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我区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在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在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保障、交通出行等方面,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享受适当的优惠和照顾,具体实施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3条,保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期间(春节等)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驻梅部队现役军人现行规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予以明确物质奖励标准。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九条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第十三条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各级税务部门予以保障税收减免政策。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十条明确了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报考消防员招录享受优先政策;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明确了相应部门的职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具体由各级相关部门按职权分工落实。

  (四)生活待遇保障。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工资政策。

  (五)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消防经费参照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类予以安排。第二十八条对绩效考核奖励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六)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第三十一条对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直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政府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在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交通出行等方面应当享受适当的优惠和照顾作补充规定。

  六、关于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本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区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区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