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落实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保障。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减轻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在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困难群众减负的同时,本《实施细则》的调整加强了经办管理,保障合理需求,实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
三、修订后新老政策的差异
(一)增加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待遇参照孤儿标准执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待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落实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从80%提高至8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从80%提高至85%。
(三)更新部分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内容更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的标准。
(四)完善资助参保方式。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要求,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调整重大疾病救助的救助方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可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增加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表述。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市级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制度。
(七)增加基金监督内容。增加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