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体现的主要特点:
1、强调申请人、商事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及义务。
一是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二是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被征收房屋,使用禁设区域场所从事违反规定的经营项目,使用非法建筑或通过隐瞒事实、申报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获得工商登记,其领取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向登记机关索取赔偿的依据。
2、强调申请人、商事主体自律、诚信。
本办法主要按照“申报+承诺”方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
3、大幅简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以下简称为申报制),采取申报+承诺方式,商事主体只需提交登记信息申报表及承诺书,无需提交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即可办理登记。
二、《规定》主要修改内容
(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将住所登记需要提交的房产证、村(居)委证明、单位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统一改为按照“申报+承诺”方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并强调了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放宽“一址多照”限制。取消原“一址多照”中有关行业的限制,对控股股东相同、有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企业,即可符合“一址多照”的登记条件,允许用统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
(二)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对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事主体,在本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增设经营场所时,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传统方式办理分支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