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工业园区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基础设施和生产要素配备较为完备,入住企业和人口增多,初步显现了工业园区对优势产能的聚集能力,但依然存在经济总量不大、主导产业不突出、产业集聚优势不明显等问题。同时,我市尚无标准厂房具体管理规定,随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逐渐增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进兴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
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
5.《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梅市府〔2018〕26号);
6.《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兴市府〔2017〕12号);
7.《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兴市府〔2020〕28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兴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标准厂房的管理主体,授予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售、出租标准厂房处置权。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指定市工业园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其它所属投资公司承担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出售转让、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明确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具备的准入条件,明确购置标准厂房的企业须在签订《市工业园标准厂房买卖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运营,且年纳税额自投产次年起算、2年内达到每年75元/㎡。承租企业须在签订《市工业园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运营,且年纳税额自投产次年起算、2年内达到每年112元/㎡。
第三章 出售管理。明确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前,须与兴宁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明确的出售价格售价予以调整。投资开发公司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与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协助企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协助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四章 租赁管理。投资开发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与承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承租企业如需续租须经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投资开发公司与承租企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的,租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第五章 优惠扶持。明确符合优惠扶持条件的入驻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时,必须按“一年一兑现”的原则,自主、及时办理申报手续,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按程序拨付。
第六章 物业管理。明确由投资开发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费按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由入驻企业向投资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七章 违约处理及退出机制。
第八章 附则是相关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