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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产权移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1-29 16:48: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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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华县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产权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产权移交有关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校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

  5.《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

  6.《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州教〔2019〕48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九条:

  第一条 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的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套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标准》,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单独配建小学,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当单独配建幼儿园,并明确班额设置、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第四条 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按照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完成建筑

  主体工程、内外墙面的装修以及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达到教学设施设备进场即可正常使用的要求。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所在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按照功能独立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 异地委建教育设施。开发总量达不到在住宅区内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指标的住宅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承担配套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并由县政府统筹异地委建教育设施。配套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核定。

  第六条 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移交。对达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最低规模标准的住宅区开发项目,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与县政府签订移交合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归口县教育局管理,县教育局要履行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招生范围。

  第八条 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说明。

  第九条 实施的有效期与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