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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4-06 16:09:5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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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目的、意义、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发放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人群,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粤财办〔2017〕22号)、《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梅市府办〔2012〕37号)、《梅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梅市府办〔2019〕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此《补贴办法》。

  二、明确了相关单位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补贴办法》确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领取程序、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关于申请租赁补贴条件

  根据有关文件,将原来的“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调整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这一款,对失信受益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作出限制性规定。

  同时,明确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租赁补贴标准

  第六条明确租赁补贴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关规定中的“租金标准”在《补贴办法》印发实施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我区租赁住房市场进行评估,得出均价作为计算租赁补贴的依据。在《补贴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原则上每3年1次开展评估。

  五、关于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明确申领程序主要分为申请、初审、批准和公示及发放环节。

  修订后的申领程序增加了网上申报内容,同时根据有关文件,增加了“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内容。

  保障对象可自由选择是否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二是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发生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又不按又不按第十三条规定主动申报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其变动情况发生后的租赁补贴款。

  此外,明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