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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5-20 15:15: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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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进一步落实省委第十三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目的。结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19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4.《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

      6.《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粤发改规〔2019〕6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出台《通知》形成长效机制,严格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三条:

  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和夯实招标人的权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中标人标准的制定权。评标专家的选聘权、评标结果知情权、参与评标权对评标结果的否决权、中标人的确定权进行了具体明确。

  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水利、交通、铁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建筑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分别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明确了具体的事中事后的查处。

  第三条,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论招标人选择哪个交易平台,都必须使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且不得随意删减。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登记报告规定,加强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要求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落实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制度、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建立履约评价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