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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18 17:14: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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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聚焦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现状,精准施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了包括增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等5方面,共13项具体任务,明确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20个部门和单位的任务分工。

  (一)增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贯彻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二)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根据我市发展规划、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居住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托育和幼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增加托位的有效供给。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消费价格。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支持建立行业协会,明确行业管理标准,出台行业规范,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服务制度。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梅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