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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9-02 17:45: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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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服务能力,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2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1〕17号)等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梅州市教育局印发了《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教〔2021〕55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家长迫切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双减”工作精神、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推动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起草背景

  近年来,各地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广大家长和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市均陆续开展课后服务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市高度重视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前期指导各县(市、区)选取了部分城区学校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校内课后服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我局启动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三、文件出台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校内课后服务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实施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我局于2021年4月7日、6月21日及8月4日三次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2021年8月19日至8月27日通过市教育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综合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并提交给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二是基本原则;三是服务事项;四是组织实施;五是保障机制。

  (一)总体要求。围绕“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校内课后服务要实现两个‘全覆盖’,即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有需求的学生全覆盖;到2025年底,各义务教育学校校内课后服务内容进一步丰富,质量进一步提升,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开展假期托管服务工作”的工作目标,扎实有序推进校内课后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属地管理;二是学校主体;三是自愿参与;四是公益普惠;五是主动公开。

  (三)服务事项。通过明确校内课后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等内容,为各县(市、区)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供指引。

  (四)组织实施。一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二是落实责任,确保顺利实施;三是成本分担,提高服务积极性;四是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五)保障机制。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健全机制,确保安全;三是加强宣传,凝聚共识。

  五、群众关注热点问题

  (一)课后服务时间、对象及内容。校内课后服务时间推行“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学时,下午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服务对象是义务教育学校本校在读且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服务内容包括在校早餐、午餐,午休及下午课后服务,其中下午课后服务以基本托管服务为主,与素质拓展服务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开展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工作。

  (二)课后服务开展模式。校内课后服务以内部供给为主,购买服务为辅。校内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职工承担,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士或志愿者提供,也可购买第三方机构的非学科类优质课程。

  (三)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按照公益普惠原则执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县(市、区),可采取政府、学校和家长共同合理分担的方式。学校须主动公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教师激励制度。为切实提高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学校在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积极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教师;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教职工给予适当倾斜。

  (五)保障实施措施。为保障校内课后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施意见》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协调安排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安排专项财政补贴经费用于校内课后服务的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确保课后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为中小学校补齐补足教师编制。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落实财政补贴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加强对校内课后服务收费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内课后服务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各自在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中所承担的场地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课后服务工作。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管理,与学校共同担负校内课后服务时段学生的监护责任和服务成本。

  (六)课后服务底线要求。《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五个不得”“三个严禁”: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校内课后服务;不得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以假期托管的名义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学校不得把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完全交给第三方机构;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需求的学生参加;严禁以校内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课程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