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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0-18 17:05: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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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展很快,为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服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家长接送难问题,同时也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涉及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多个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单靠一个部门无法在职责范围内实现对托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因此,我市制定《梅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全方位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基本要求及监管职责分工,全面规范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托管学生人身安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用合法合规住所举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看管、接送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监管职责。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引导有需求的学生和家长选择规范、合格的校外托管机构。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防控监管。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校外托管机构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实施。

  税务部门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明确托管机构的审批登记程序。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服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的服务场所与设施,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校外托管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细化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三至第十八条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选址、安防、消防、卫生及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技术标准或要求进行了细化,使审批登记和日常监管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更容易操作。

  (四)明确了托管机构服务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九至第三十条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责任与义务、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托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明确了监管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