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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上线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4-04-14 10:20: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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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上午,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梁培文、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一行作客“行风热线”直播室,就有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各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与广大市民沟通、交流。上线期间,共受理群众咨询、反映58个,现场答复15个。
  “营改增”后少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
  市民王先生咨询,他经营的企业是营改增试点企业,试点后,税负比原来缴纳营业税时还重。他听说国家有扶持政策,想具体了解一下?
  上线嘉宾答复,从营改增试点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试点纳税人的税负是减轻的,但也有少部分纳税人因试点而税负有所增加。为了平衡有序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我省对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的对象是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每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财政扶持资金。
  四种情形无偿赠与房屋可免征营业税
  市民陈先生咨询,符合哪些条件的个人,无偿赠与房屋可免征营业税?
  上线嘉宾回复,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 (记者李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