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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实行机动车“国五标准” 4月1日起实施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6-01-28 10:39: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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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国家环保部和工信部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全国将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广东省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届时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柴油车辆实行“国五标准”。

  记者了解到,包括广东在内的东部11个省(市)自2016年4月1日起,要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此外,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而自2018年1月1日起,轻型柴油车也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国五标准”)规定的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5阶段排放标准。欧盟已经从2009年起开始执行,其对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悬浮粒子等机动车排放物的限制更为严苛。从国Ⅰ提至国Ⅳ,每提高一次标准,单车污染减少30%至50%。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汽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处罚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记者罗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