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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解读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15 09:54: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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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梅州市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意义

  (一)有利于鼓励引导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普惠性服务。

  (二)有利于动员社会资源投资民办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推进民办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工作,使民办幼儿园得到进一步规范发展。

  二、制定《意见》的主要依据

  为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梅州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等相关规定形成本《意见》。

  三、《意见》的适用范围

  《意见》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以非营利性为目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质量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大、中、小班设置齐全,规模在6个班及以上,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教师按“两教一保”配备到位,幼儿园办园满三年以上,达到省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按省规定收费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在当地面向社会招生,无财、物赞助等条件限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并报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意见》的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补政策。市设立民办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300万元,对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奖补。《意见》中对奖补条件、金额进行了确定,并规定了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财政每年配套安排100万元以上用于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具体办法可参照市的奖补办法制定。

  (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机制,通过结对帮扶、跟班学习、教师培训、享受同等待遇等方式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每年7月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报,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分配名额,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幼儿园进行核查、公示,将产生的推荐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评估、审核后,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梅州教育城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如未收到异议,奖补资金于秋季学期结束前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