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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要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梅州市区明年起禁燃高污染燃料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4-07-07 10:17: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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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下简称《通告》),决定从2015年1月1日禁止市区范围燃烧高污染燃料,并且已划分禁燃区,区内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要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改善梅州市区的空气环境质量。

  《通告》介绍,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底为实施禁燃的第一阶段,范围是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即东起S223线-秀兰大桥-梅江河堤-客都大道-火车站范围内-客都大道-206国道-梅县机场用地-梅塘东路-梅州大桥-沿江南路-机场路-宪梓大道南-迎宾大道-广梅南路-广梅中路-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嘉应大学校区-周溪河-学子大道-接S223线范围内所有区域(详见附图的绿线区域)。到了2018年1月1日,禁燃进入第二阶段,禁燃区为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区域(详见附图的红线区域)。

  《通告》指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第一阶段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第二阶段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通告》由梅江区、梅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质监、财政、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禁燃后,市政府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李盛华)

  附录

  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焦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