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梅州政策
婚后房屋共同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首付共还贷 离婚后房产归谁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6-06-21 08:54:54  浏览:-
字号:
  婚前男方付了首付款买房并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如今面临离婚分割财产,这房产怎么算?近日,平远法院一审判决了该案件,判决同意双方离婚,房产归男方林先生所有,但支持了女方林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林先生按房产新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林女士174990.4元。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引纠纷
  六年前,林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林先生,并订立了婚约。订婚后,林女士要求林先生买一套房子,作为二人的“小爱巢”。2009年9月,林先生怀揣着借来的6万多元作首付按揭了一套房,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第二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去年4月,两人开始分居。后来,林女士到法院起诉林先生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林先生名下的房产。庭审中,林先生主张房产完全归个人所有。
  男方得房女方获补偿
  法院查明,林先生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总价268212元的房产,房产产权登记在林先生名下,首付款68212元,按揭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息总额为69078.51元,林女士和林先生每月等额偿还银行贷款1495.26元。双方已还款总额为115135元。房屋装修花费123327元。经资产评估,房产目前市场价值676030元。
  法院经审理后准许林女士和林先生离婚。虽然房屋是林先生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装修花费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装修花费、共同还贷部分所用的资金,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支出,还是用双方工资支出,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分割。因此,在房产分割方面,房产总购房款为460617.51元(268212元+69078.51元+123327元),林女士和林先生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装修费123327元+还贷总额115135元)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为51.77%。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归林先生所有,由林先生支付给林女士174990.4元(676030元×51.77%×1/2),剩余银行还款本息153943.51元由林先生个人负担。
  【相关链接】
  共同还贷房产
  离婚协议处理
  法官提醒,根据《 <婚姻法> 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但事实中,夫妻双方往往不能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此时,法院就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判决争议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