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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2-27 11:22: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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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制定《梅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依据?

  答:制定的目的是为全面推开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规范我市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主要依据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2号)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哪些住所使用证明可予以登记?

  答:申请人提交以下使用证明的可予以登记:

  一是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是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三是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内容。

  四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三、哪些情况下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

  答:一是对控股股东相同、有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企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企业住所,但各企业住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

  二是对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行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但各市场主体的住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

  四、哪些情况不能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申请登记?

  答:一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风景名胜区及依法划定的禁养区不得作为畜禽养殖业住所;

  二是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作为机动车清洗、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石材加工以及五金加工业住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地级市政府有关规定;

  三是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

  四是根据有关规定,政府向社会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一年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请登记。

  五是主要居住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重点林区范围及周边为木材加工企业规划控制区,不得作为木材加工企业住所。

  六是除政府指定允许活禽交易的市场外,其他地方不得作为活禽交易经营场所。

  七是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管理范围内不得作为成品油、废弃物回收加工、餐饮、娱乐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存在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经营场所。

  五、登记机关对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如何处理?

  答:登记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市场主体违反住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一是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七、住所的合法性、真实性由谁负责?

  市场主体对住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资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