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回应关切 > 政策解读 > 省(部)级政策
媒体:《广东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 国企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3-11 09:24:32  浏览:-
字号:

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答记者问。会上,肖亚庆将“着力多措并举,强化正向激励”作为2019年国企改革重点工作。

在“强化正向激励”上,广东有新动作。近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强调未来我省国企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企自主编制;同时明确,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能增能减。这项改革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改“审核”为“备案或核准”

“对推动国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及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认为。

此次广东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中,一是改“单挂”为“多挂”,将过去国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的“单一挂钩”,改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一适应两挂钩”。

同时,改“审核”为“备案或核准”,将过去每年核定国企上年度工资总额方案的做法改革为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由国企自主编制。

“从‘审核’到‘核准’再变为‘备案制’,让企业自主权进一步强化,有利于企业内部工作灵活调配,更多向一线员工和高技能人才倾斜,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李锦表示。

效益增工资增 效益减工资减

省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国企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分三种情形,明确已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企,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企,初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也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新组建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

同时,《实施意见》将我省国企细分为“市场竞争类、公益基础类、金控投资运营类、文化类、功能类”五类,并科学设置不同类别国企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其他联动指标。

此次改革还明确了工资能增能减。按照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指导国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联动指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能增能减,既激励又约束,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竞争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