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4-20 17:4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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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12•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安全监管局:

《梅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对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市安监〔2018〕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该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

三、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意见。请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将此报告转江西省高安市相关部门,并督促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

四、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请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政府及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要监督有关单位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请上述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事故处罚、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及相关整改情况函告梅州市安委办(联系电话:0753—2302613,传真:0753—2298555,电子邮箱:mzaj@vip.163.com)。


附件: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23日6时20分许,在206国道2144KM+750M梅江区城北镇相公亭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梅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陈俊钦对事故作出批示,梅州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17年12月28日,梅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相关责任处理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3日6时20分许,胡爱彬驾驶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载张建军、张炮文)牵引赣C37A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平远沿206国道往梅州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G206线2144KM+750M梅江区城北镇相公亭路段时,胡爱彬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同方向的大货车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顾新刚驾驶的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载郑登科)发生碰撞,造成顾新刚、郑登科当场死亡,张炮文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两车和车上货物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驾驶人、车辆、道路及天气情况。

⒈驾驶人基本情况。

(1)赣C5E868号车驾驶人:胡爱彬,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祥符镇建山村委会上塘村43号,现住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华悦鑫都1402房,驾驶证号:362222197511137813(档案编号:362203074005),新准驾车型:A2E,原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28日,实习有效期始2017年5月4日,实习有效期止2018年5月4日,驾驶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37A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执行逮捕。

(2)甘M34231号车驾驶人:顾新刚,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宁县焦村乡吝店村十一组370号,现住址:甘肃省宁县焦村乡吝店村十一组370号,驾驶证号:622826198706292916(档案编号:622800155096),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4月19日,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驾驶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是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29日,该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PDZA201736220000248165,商业险单号:PDAA201736220000168130,赣C37A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1月29日,核载质量34吨,实载49.7吨陶瓷瓦,由江西省高安市运往梅州市蕉岭县。

(2)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顾新刚,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8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该车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单号:0217621002000332000984,保险单号:0217621002000360000429,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4.605吨,实载6.24吨快递邮件,由广东省揭阳市运往四川省成都市。

⒊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206国道2144KM+750M梅江区城北镇相公亭路段,事发路段为一般弯的国道,该道路是分向式,东西走向,东往平远,西往梅州市区,单向单车道4.5米,道路右侧设置非机动车道1.5米,单向路宽6米,道路中心以单黄实线隔离,水泥干燥路面,南北均为山体。照明条件为夜晚无路灯照明,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中间单黄实线。

⒋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为晴,能见度为23公里。

(二)检验鉴定情况。

⒈驾驶人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及常见毒物定性检验。

经对驾驶人胡爱彬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及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定性分析,结论为:未检出乙醇及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成分。

经法医检验,无法对死者顾新刚抽取心血,已出具说明。

⒉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及车速检验。

(1)根据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痕鉴字第G100号、广洋司〔2017〕痕鉴字第G104号),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安全性能合格,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37A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制动安全性能合格;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37A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0.15KM/H—56.24KM/H,在国道限速70KM/H范围内。

(2)根据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痕鉴字第G101号、广洋司〔2017〕痕鉴字第G102号),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安全性能合格,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安全性能合格;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前的车速约为53.8KM/H,在国道限速70KM/H范围内。

⒊尸体检验鉴定。

经广东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3具尸体进行死因法医学检验,根据(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17〕12001号、12002号、12003号,检验、鉴定意见为:郑登科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炮文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顾新刚重度颅脑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⒋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梅州市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失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该车车辆损失价值为124050元。对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该车车辆损失价值为23800元;赣C37A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该车车辆损失价值为6600元。以上合计损失为:154450元。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12月23日6时21分,梅州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群众报警称:城北群益路段两辆拖头相碰,有人受伤。值班人员在与报警人联系了解情况后通知消防、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值班民警前往现场处置。7时10分,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直属大队民警接着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勘查,“120”医务人员于7时34分抵达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梅州市公安局领导及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领导于8时24分抵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交警部门在开展事故调查、抢救伤员的同时,全力做好现场交通秩序管控,对现场滞留车辆进行疏导,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并迅速对事故车辆、驾驶人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对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依法进行控制。

(二)应急救援成效。

整个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无救援人员伤亡,救援工作安全顺利。当日上午12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通车。没有发现参与此次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认定意见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对驾驶人血液进行乙醇及常见毒物检验,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车辆行驶线路和车辆痕迹进行检验鉴定等工作,排除酒驾毒驾和车辆故障原因。综合分析认为,导致该事故的原因为:

⒈直接原因。

胡爱彬持A2E机动车辆驾驶证,在实习期驾驶半挂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同方向的大货车后,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顾新刚驾驶的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载郑登科)发生碰撞,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⒉间接原因。

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对驾驶员的培训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安全技能和现场处置能力不得力。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梅州市“12•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调查

(一)相关企业的履职情况。

⒈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履职情况。一是资质情况。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注册,法定代表人曾令购。公司2017年11月29日,新购买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按规定办理了入户,车属单位: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赣C5E868,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并购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经查,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和车辆均符合相关要求。二是制度和管理情况。企业有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应急预案、例会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和车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并有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卫星定位监控记录、车况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等。但存在安全培训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源头装载情况。经查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与车辆调度登记4次记录,质量均为32吨,在核载34吨范围内。车辆平时由张炮文管理,司机胡爱彬由张炮文聘请,事发时实载49.7吨陶瓷瓦,经调查货物源头企业高安市金阳陶瓷有限公司,12月22日有一车陶瓷瓦发往梅州市蕉岭县(厂家无记录装载车辆号码),且厂家装载记录质量与事故车辆装载质量不符,无法核实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源头装载情况,不排除场外接货等情况。

⒉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履职情况。经查,在这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甘M3423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是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实际车主:顾新刚,该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事发时在有效期内,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无超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在本事故中无责任,建议免除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第三汽车运输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属地和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

⒈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2017年,该镇党政联席会六次会议传达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且联合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交警等部门召开了一次专题会议。与全镇25个村(社区)签订了《2017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了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效率。加强镇管村路的隐患排查,全年共排查村道塌方、围墙坍塌等安全隐患7起,治理7起,整改率达到100%,并加强对村道的养护力度,改善道路交通状况。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中小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该路段属国道,监管单位为梅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而且涉及的车辆均为外省,事故发生后,该镇积极协助事故善后处置,经查,该镇政府对本事故无失职、渎职行为。

⒉梅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履职情况。该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与各股(所)、养护中心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把交通安全监管分解落实到相关股(所)、养护中心。2017年该局组织召开了8次本单位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在抓好制度落实的同时每周班(队)组织召开不少于2次的安全例会。重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路政部门每天巡查,养护中心各道班人员每天进行养护巡查,2017年全年共进行了15次隐患排查。该路段标志标线是按设计图纸施工,全线标志齐全、标线明确,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养护过程中,根据实际车速远大于设计时速的情况,该局逐年增加相应的设施。在弯道前后路段,有多处连续下坡、急弯标志、事故多发、谨慎驾驶等安全警示标志。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局对G206线城北段进行安全隐患处治情况如下:于2015年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梅州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和灾害防治工程,更新完善标线5671平方米、标牌40块、道口柱94根、防护栏维修198米、路面挖补修复2001 m2、沥青冷补料对路面进行修补500 m2。公路养护中心日常养护作业中修补坑槽磨耗层2004 m2、刷清(洗)防撞栏20.4千米、清除路面障碍1539 m2、清理塌方1046 m2。经查,该局对本事故无失职、渎职行为。

⒊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履职情况。直属大队与辖区车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日常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每天能按要求做好巡查,全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路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206国道城北路段的标志标线,完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事故多发路段安全提示牌、警示等交通基础设施,消除潜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弯多路窄坡陡坡长车多的206国道城北桃畲江路段,做了大量积极的工作,确保了道路的畅通、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对过往司机、乘客、辖区大中小学生等交通参与者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定期召开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分析会,做好检查督促教育工作。加强对重点路段及重点时段管控,紧抓中型以上货运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微型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严查超速行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违法停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把出站、出城、过境“三关”,消除死角,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整治效果。事发前一天,直属大队还组织了所有路面中队进行了辖区大货车的联合交叉整治。特别是对本次处置期间,直属大队共出动警力50多人次,现场处置民警连续作战近9个多小时,指挥疏导车辆2000多辆、疏散人群500多人、查处教育“扒头、加塞”等交通违法行为30多宗。经查,该单位对本事故无失职、渎职行为。

⒋梅江区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2017年该局分别与局属各单位、辖区内各道路运输企业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着力形成常态化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劝导,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针对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交警部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强化宣传教育,营造道路交通安全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两微”新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发送图文信息,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安全提示信息,在全区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氛围。由于事故涉及的货运车辆和驾驶员、超载的源头均为外省,经查,该单位对本事故无失职、渎职行为。

五、责任追究建议

(一)肇事司机胡爱彬责任追究建议。胡爱彬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暂扣或吊销胡爱彬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二)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对驾驶员的培训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安全技能和现场处置能力不得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二)规定,建议江西省高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四条(四)规定,依法对江西省高安市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建议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暂扣或吊销赣C5E8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江西省宜春市、梅江区政府及梅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要认真总结并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客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营运车辆变相挂靠问题,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切实发挥动态监控作用,要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强化针对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二)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公安、交通运输和公路部门要积极推动“畅通工程”和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从机制建设、道路设施维护、标志标线规划、交通秩序整治等方面全力推进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强化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梅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要对206国道梅江区城北事故多发路段,提请公路设计部门提出意见,进行整改,进一步提升公路安全设施。

(三)加大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对客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对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驾、毒驾、闯红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坚决遏制交通事故高发的势头。特别是梅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大队要加强城北交警中队班子和队伍建设,确保足够的警力,加强路面巡查,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相关政府和部门要吸取本事故的教训,针对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一些不良的驾驶习惯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的情况,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或图片展览,组织开展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源头治超管理。请江西省宜春市政督促高安市有关部门加强源头装载管理,加大源头治超力度,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