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2-26 10:29: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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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美丽乡村

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农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梅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推进会议的部署,省委、省政府把我市列为改革创新农村建设管理模式的试点市,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省级财政安排支持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民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各县(市、区)承担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相关项目,集中、规范使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程序,加强服务,简政放权,积极稳妥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简便实用的乡村建设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乡村振兴关于支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美丽宜居乡村(包含支持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资金和建设项目。

三、资金用途

(一)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六大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⒈“四好农村路”建设和村内道路建设。包括连接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相连公路建设以及农村公路驿站、交通候车亭(站)、村内道路建设、村庄入口标志、绿化、美化、亮化等。

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镇(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PPP模式建设。

⒊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⒋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PPP模式建设。

⒌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包括村卫生站、标准化公厕、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⒍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可统筹用于“红色村”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

(二)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允许县级统筹使用的范围。

⒈省财政按照省定贫困村平均每村1500万元,其他面上村1000万元的标准,分年度安排乡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使用,全部用于美丽乡村建设,但不要求按每村进行平均分配。

⒉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农村建设项目设计、勘察、监理等。

⒊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包括“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确需的机械租用包括清拆后渣土清理、运输等必要费用,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30万元,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⒋村庄风貌整治提升。包括民居外立面风貌整治、危房改造、拆废建绿、美丽庭院建设等。其中,对推进客家特色乡村建设,需要实施民居外立面风貌整治的,给予30%以下的奖补,单户最高封顶3万元。

⒌村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圳道、陂头整治以及防洪抗旱设施建设等。

⒍乡村建设有关的其他项目建设。包括农村厕所建设改造、乡村水体污染处理、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无主废弃矿山的治理复绿工程、农村拆旧复垦、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乡村旅游的相关设施建设等。

⒎村庄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基金。每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用于村内垃圾收运设备、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公厕、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常态管护。探索采取“县镇政府补一点、村级出一点、乡贤捐一点、村民缴一点”的方式,逐步建立以农民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村基础设施设备长效管护机制。

⒏其他属于《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1号)规定建设任务范围的项目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有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使用范围。

⒈县、镇、村干部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

⒉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⒊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⒋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⒌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⒍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⒏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⒑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贷款贴息及平衡预算等。

⒒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⒓村内绿化不得购买名贵树种,要采用本地乡土树种。

⒔ “三清三拆三整治”给予村民的补偿款。

⒕其他与新农村建设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建立快审快批绿色通道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一)关于项目申报。

以农村建设规划为引领,突出地域特色,注重简单实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民主协商申报本村的建设项目。由村民事理会(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商定的建设项目,通过公开栏、微(短)信等平台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

按上述程序确定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后,由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党组织、村委会申报项目建设申请,对申报的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节点、资金概算等内容通过墙报、短信、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帮扶单位实地核实确认后,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和公示,并汇总上报。

(二)关于立项审批。

1.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通过县级农办、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联合会签会审,出具审核批复意见后可等同于立项。

2.对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和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进行环评。

3.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不用出具国土使用证明。

4.发展改革部门对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对同一个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包括集中供水、村道巷道硬化、农村公路驿站、交通候车厅(站)、垃圾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等,可分单项单独施工(不视为分拆工程),不宜采用对不同类别的项目进行打包的方式。对不同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的建设项目,允许单独由施工单位承接,不宜采用将所有村庄合并捆绑打包的方式。

6.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类微小项目,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可按程序报县有关部门会审后实施。

7.单项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积极推行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8.其他需要立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项目预(结)算审核。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项目预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可采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不作为基建项目管理,不须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但要重视抓好项目验收后财政结算审核或主管部门的审核。其他非基建项目的预算审核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办理。

(四)关于招投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进入项目的实施环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依据造价审核和联席会议审批结果,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入招投标程序,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受理当天即排期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潜在投标人可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自行下载。评标结果24小时内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天内签发中标通知书及签订承包、施工合同。

(五)关于项目验收。

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竣工验收的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初步结算报告。

(六)关于资金拨付。

1.根据联合会审批复的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范围内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由镇级政府(街道办)把关。

2.施工合同签订后,可预拨30%启动资金。开具施工令后即可开工建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进度款。

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要求,转变财政管理重心,从全流程预算管控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放开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管。财政部门不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制订分管资金分配作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4.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加大财政支付额度。贯彻落实粤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简化基建项目支付审核流程,由县直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要素和规则,在年度预算控制下审核进度款,县级财政部门事后抽查。改进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项目在预算下达前,可依据有关规定先启动政府采购活动。

五、保障农村建设用地

国土部门要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健全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奖补机制,节约的土地指标优先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需要。

(一)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将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不改变原规定用途,且原有用地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原址重建、改建,无需办理用地手续。

(三)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民同意前提下,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宽度小于8米的农村道路以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用地,不按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处理,且不必报批占地指标。

六、有关要求

(一)出台管理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研究出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别是对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批以及工程施工、项目验收等系列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

(二)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县(市、区)、镇(街)、村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细化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责任清单,简化程序,有序、高效推进创建工作。

(三)加强项目监管。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库,以自然村为单元建档立卡。健全项目建设资料台账,如实记录建设过程各环节信息,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建设项目所在镇村要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补助标准、项目进展、支出明细、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内容在项目建设现场以及“三资”平台或公告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加强绩效评估。根据项目建设推进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采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对已签订合同的EPC或PPP项目,如果施工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县(市、区)、镇(街)、村意见建议,无法按时按质完成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的目标任务,可以对合同作出调整或终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废止。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按照资金用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名词解释


⒈四好农村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于2014年3月4日指出:“要求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要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⒉三清理:清理村巷道及生产工具、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杂草杂物、积存垃圾,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漂浮物和障碍物。

3.三拆除:即拆除旧房危房、废弃猪牛栏及露天厕所茅房,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广告、招牌等。

4.三整治:主要是整治垃圾、生活污水及水体污染,然后对乡村的环境进行美化绿化。

5.村“两委”:村中国共产党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治委员会的简称,习惯上前者简称为村支部,后者简称村委会。

6.三资: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资金、资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