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6-10 11:34: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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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梅州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铁路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防灾抗灾物资和破坏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上级下拨和市本级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房屋租赁等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做好灾民建房规划。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做好梅州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广东电网公司梅州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梅州供电局资产)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梅州火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梅县机场公司:负责救灾物资空运保障工作。

市外事侨务局: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安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及事故调查。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市环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梅州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梅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救灾,抢救人员生命;参加疫区封控;在当地公安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处置由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负责落实好灾害应急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配合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救灾资金,并督促各县(市、区)安排救灾资金投入。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市、区)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市级财政建立自然灾害救济预备金制度,县(市、区)财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分级、分类管理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建立健全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助接收站。仓储建设要按照民政部颁布的标准,在选址、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等方面达到救灾工作要求。加强建我市的省粤东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日常管理工作。

4.2.2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4.2.3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

4.3.1 加强各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务、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有条件的城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 7. 1 根据“以人为本,一场多用,平灾结合,分步建设,逐渐完善”规划建设理念,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等地点设立各级避难场所。避难场所要符合“五有一公开” 标准,即有场地、有明显标识、有临时居住条件、有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及向社会公开避灾地点和开放条件。

4. 7. 2 根据《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运输保障行动方案》(梅市府办明电〔2007〕214号),梅州城区发生灾情后,市交通运输等部门确保灾民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顺利开展。我市在城区范围的剑英体育馆、院士广场、剑英公园、市文化公园和梅县人民广场内设立了应急避难场所。

4.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8.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8.4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学技术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重大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预警信息、市畜牧兽医局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以上各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5.2.2.2 灾情续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上报。

5.2.2.3 灾情核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3.2 市民政局会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6.1.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

6.1.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1.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1.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

6.1.3 响应措施

6.1.3.1 市减灾委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1.3.2 市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情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及时编发《民政灾情简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1.3.4 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同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落实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3.5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6.1.3.6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1.3.7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2.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简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3)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3.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3.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4.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救灾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

6.4.3.3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市民政局在 10月20日 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及分县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2 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核实情况,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7.1.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灾民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省、市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对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生活困难的灾民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

7.1.4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通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其中冬令救助款务必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5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属贫困户灾民的要在台帐“备注”栏中注明。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汇总表。

7.2.2 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灾民恢复建房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省、市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7.2.4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县(市、区)重建救助资金下拨进度和重建进度。

7.2.5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6 畜牧、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7.2.7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维护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7.2.8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卫生和商品质量监管及综合协调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4)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5)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6月份的4个月时间。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报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重新完善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15号)同时废止。